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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清理小产权房”问题

编辑:Simone 2024-12-09 10:10:07 583 阅读

试点“清理小产权房”问题

 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根本不能够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概念,也没有开发商疯狂的利润攫取,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廉价”是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但是2012年2月,国土部发言人表示将于2012年试点清理小产权房。

第一类小产权房: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

第二类小产权房: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

第三类小产权房: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这些年来,包括小产权房用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所以被各类资本大量低价占用甚至“侵吞”,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不清大有关联。现如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依法确定地权是依法护地的前提)登记发证工作已历时两年,最后的收尾就卡在小产权房用地上,按现有规定,不光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小产权房违法用地也不允许核发地权证。所以,小产权房这只“拦路虎”,若不能抓紧“清”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就只能是“半拉子工程”,长期看,这对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非常不利。

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租赁住房建设,已成政府推进保障房工程、增加保障房总供给的重要补充渠道。该项试点的审核权限亦已下放到省级政府。虽说试点眼下只限定在建设用地紧张且房价过高的直辖市和少数省会城市,但试点将在短期内“全面开花”几乎可以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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