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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处理

编辑:Simone 2025-04-20 18:09:24 517 阅读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处理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 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为单位的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1)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3)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出售:

①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生产环节不纳税。

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其他珠宝首饰或珠宝玉石仍在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加工收回环节)征税。

【案例】

委托方和受托方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及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委托方需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委托方发出材料的成本为180万元,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为90万元,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为11.7万元,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20万元。计算该批原材料已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的成本。

分析:

1.加工支付的增值税,可作进项税额,

2.用于连续生产的委外加工代收代缴消费可以按规定抵扣。

3.该原材料加工完成入库成本=180+90=2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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