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方法
环境保护税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征收的一种税。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 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按照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征税范围: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税率:
实行定额税率,如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 2~12元。
计税依据: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
应纳税额计算: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故量×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环境保护税。
2.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 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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