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
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
第六章 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四条 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如下:以下内容需要回复才能看到
(一)确定成本计算对象。公司以每一批次产品或配件为成本计算对象。
(二)确定成本项目。公司产品成本采用制造成本。
(三)设置下列各种成本和费用明细账:
1.生产成本明细账,按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核算生产部门发生的生产费用。
2.制造费用明细账,按生产部门和明细项目别核算发生的制造费用。并按规定进行分配核算,月终不保留余额。
3.待摊费用、予提费用明细账,根据划清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的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
4.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明细账,按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核算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
5.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根据销售清单及出库单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四)二级财务对本单位的原始单据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对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归集;财务部对所有已发生费用进行审核,确定这些费用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在此基础上,确定应计入产品成本还是期间费用。
(五)财务部按照确定的成本计算对象,设置分产品别的成本计算单(或称成本二级明细账)。据归集的全部生产费用和成本核算资料,按成本项目计算各种产品的在产品成本、产成品成本和单位成本。
(六)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第七章 材料费的核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材料物资应按其性质进行分类类别的规范与调整由总库负责,并书面通知财务部。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设“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明细账,按材料类别设置二级账,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摊入费用。库房按材料品种和规格设置三级明细账;按低值易耗品类别、品种、规格设置辅助账薄,以控制其数量,掌握使用状况;库房保管设置数量卡片。材料三级明细账根据采购验收单和领料单逐笔凳记。
第二十七条 材料的计价采用实际成本法。材料采购成本包括:
(一)购入材料的原价(不含增值税;不包括购入材料包装物或容器的押金);
(二)购入材料的外地运杂费;
(三)符合生产中心制订的、材料运输途中定额损耗率限额内的损耗;
(四)材料入库前,整理挑选时发生损耗的净损失及其整理费用;
(五)进口材料的国外进价,进口环节的各种税金和其他进口费用,以及应分摊的外汇价差。 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的采购成本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
以上第1项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第2、3、4、5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
第二十八条 核算生产耗用的各种材料,要根据经批准的材料出库、退库原始凭证,按材料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对于尚未付款已经入库材料的领用,要按计划成本或合同估价入账。所领用的材料应计入当期成本,不得任意提前或延迟实际领用期。出库材料成本的计价,除单独为某项产品采购的材料采用个别计价法外,其余采用加权移动平均法计价。
第二十九条 可直接区分受益对象的材料费,直接计入受益对象;由几种产品共同负担的材料,可分别按消耗定额比例、耗用重量比例、产品数量比例等方法,在有关的成本计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对需切割(如钢板)的材料,应制定合理的消耗定额,在领料控制单中反映,库房填制移库单将整数单位的该类材料转移至生产现场,生产人员签收后在定额范围内使用,库管员定期不定期对该类材料进行核实清点。
几种产品共同使用的生产专用工具、工艺装备、油料、气体等,领用后在“制造费用 -机物料消耗”中核算,按制造费用分配比例分摊计入各种产品成本。
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无法再用于生产的废料、边角短料,应按月回收交库,还能再利用的应办理退库手续,并冲减当月完工产品成本。
第八章 直接人工费的归集与分配
第三十条 公司支付正式员工、临时工、合同工的各项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范围内的辅助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都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进行计算、支付、汇总、分配,计入不同的成本费用科目。
第三十一条 生产部门的人员工资由二级财务根据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按费用性质进行分配。生产部门管理人员工资计入制造费用,车间及研究室人员工资计入直接人工费,科研及四技项目人员工资计入科研及四技成本,对于既参与产品生产又参与科研及四技项目人员的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分配率,分配后分别计入相关费用科目。
对于可直接区分受益对象的直接人工费,根据工资单据直接计入受益对象;几个项目共同负担的直接人工费,可按以下方法在各项目之间进行分配:1.采用定额工时制的,根据工时定额分配计入生产成本。应计入生产成本中的职工福利费按同一分配标准分配计入。
某一配件(工序)直接人工费=工时定额×单位工资标准某一产品直接人工费=∑某一配件(工序)直接人工费2.采用计件工资制的,根据完工量分配计入生产成本,应计入生产成本中的职工福利费按同一分配标准分配计入。
某一配件(工序)直接人工费=完工量×单件工资标准某一产品直接人工费=∑某一配件(工序)直接人工费3.采用实际工时制的,根据实际工时分配计入生产成本,应计入生产成本中的职工福利费按同一分配标准分配计入。该法适用于研究所及工厂未实行1、2的人工费的分配。
直接人工费分配率=(当期直接人工费总额÷各成本计算对象实际生产工时总和)× 100%某产品应分配的直接人工费=该产品实际生产工时×直接人工费分配率研究室或生产车间实际生产工时可以按天也可以按小时统计。有条件的生产车间原则上应按小时计算,并与工时定额对比,作为修订工时定额的依据,研究室暂按天统计,多产品情况下,分别统计各产品工作天数。
第九章 动力电的归集与分配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内部经济核算,公司电费管理部门应在生产部门安装电表,在其生产车间安装分表。每月向供电局支付电费后,财务部凭电费支付有关单据先在“管理费用 -电费”科目核算,月末根据电费管理部门编制的动力电分配表进行分摊,冲减“管理费用-电费”科目。
第三十三条 生产部门及其生产车间消耗的可直接区分受益对象的动力电,根据电费单据直接计入受益对象;几个项目共同耗用的动力电,可按以下方法在各项目之间进行分配:
1.定额工时制下动力电分配率=(当期动力电耗用总额÷各成本计算对象定额工时总和)× 100%某产品应分配的动力电=该产品定额工时×动力电分配率
2.计件工资制下动力电分配率=(当期动力电耗用总额÷各成本计算对象直接人工费总额)× 100%某产品应分配的动力电=该产品直接人工费×动力电分配率3.实际工时制下动力电分配率=(当期动力电耗用总额÷各成本计算对象实际生产工时总和)× 100%某产品应分配的动力电=该产品生产车间实际生产工时×动力电分配率规模
相对较小、动力电耗费较少的研究所所属研究室及生产车间,暂不单独核算动力电,其支出在制造费用——电费科目中核算。
第十章 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第三十四条 制造费用发生时,先在“制造费用”账户归集,月末进行汇总并按一定标准进行分配,记入各成本计算对象生产成本中。分配的计算公式如下:制造费用分配率=(本月发生的制造费用÷各成本计算对象 直接人工费 总和)×某产品应分配的制造费用=该产品直接人工费×制造费用分配率
第十一章 完工产品实际成本的确定
第三十五条 为了分期确定损益,在有未完产品的情况下,需要将按照成本计算对象归集的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划分。其平衡公式为:完工产品实际成本=月初在产品成本+本月发生全部生产成本-月末在产品实际成本第三十六条 期末未完产品实际成本的确定采用约当产量法。
约当产量法是指将月末在产品按其完工程度折算为完工产品产量,并按在产品约当产量与完工产品产量比例分配在产品与完工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原材料不折算)。(为简化计算,暂采用 50%作为综合折率计算月末在产品约当产量) 计算公式是:月末在产品约当产量=月末在产品数量×完工程度本月完工产品(约当)单位成本(原材一次投入时不含直接材料费)=(月初在产品成本 +本月发生的生产成本)/(本月实际完工数量+月末在产品约当产量)
月末在产品实际成本=材料费 +月末在产品约当产量×本月完工产品(约当)单位成本
第三十七条 各种自制零件及自制售后用备件应按品种单独计算自制件成本。为简化工作,自制件成本的计算采用定额成本法,不分摊间接费用,“动力电”“制造费用”月末全部计入产品生产成本,自制零件作为材料进行管理。即:自制件成本=材料消耗定额+人工费定额各种自制零件及自制售后用备件期末无在产品余额。
第三十八条 各种用于销售的半成品应按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计算自制半成品成本,自制半成品作为成品进行管理。
第十二章 产品销售成本的结转
第三十九条 成品管理部门应会同生产部门、销售部门、财务部门制定产成品出入库、退库流程,健全产成品库房管理制度,建立发出商品登记管理制度,确保产成品账实相符。
第四十条 月末,财务部根据成品库房编制的产品出库汇总表采用移动平均法结转销售成本。
第十三章 成本计算的分批法、分类法
第四十一条 根据公司产品生产实际,各单位零部件生产可以采用分批零件法计算零部件成本,进而计算产品成本。
第四十二条 根据公司产品多规格多型号实际,各单位同类产品的成本计算可以采用分类法,按品种分类计算产品成本,再以分类标准系数计算各规格、型号产品成本。
分类标准系数的确定方法:以该类产品标准配置的定额成本基数 1确定其他产品的相应基数。
第十四章 成本核算原始记录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成本核算原始记录填制时可以用钢笔或圆珠笔,也可以采用计算机程序编制,签章齐全、字迹清楚。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填制的原始记录必须经审核签章后才能向接收部门传递。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记录,接收部门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记录,应返还经办人,重新填制或予以更正;原始记录有错误的,应当由填制单位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填制单位章或更正人个人名章。原始记录一般不得向外部单位报出。
第四十五条 成本核算有关汇总表、统计表、登记表、账、卡等的数据必须以审核过的真实的原始记录为基础,必须经过复核程序,由填制单位安排人员进行专门复核,填制单位负责人签章后方可向接收部门传递。编制单位不得对原始记录进行篡改和错误引用。
第四十六条 各种成本核算有关原始记录,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过时的记录,如认为没有保存价值,应呈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经财务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各单位成本核算的执行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成本核算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岗位混岗及岗位间不协调的现象。
(二)成本核算有关原始记录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原始记录的填制是否合规,传递是否及时。
(三)了解基本的生产流程和作业规程,检查生产程序是否合理,内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超限额领料责任处理情况。
各单位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成本核算中的薄弱环节,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十八条 监督检查小组由公司 财务部 牵头, 经营部、生产中心 主要负责人参与,每月不定期检查,检查报告经参加人会签后报院长办公会通报,分送策划部备案,作为年终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订,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修改权归公司财务部。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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