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提供系列的人事管理服务。既负责保管人事关系档案,办理转正定级,考评技术职 称、调整档案工资,核定工龄,认证身份,考学政审,接转党团组织关系,也负责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五大毕业生录用手续、职高(高中)毕业生录工手续、接纳家 庭生活基础不在市区的大中专毕业生户粮关系落户。
哪些人可以参加人事代理? 1.外资、乡镇、街道、民营、私营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2.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自谋职业、到外地应聘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和军队转业干 部及“五大”毕业生。3.机关、企事业单位辞职、辞退、解聘人员。4.外国驻唐机构的中方雇员和外地驻唐办事机构工作人员。5.升学深造、出国留学的 在职人员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及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6.其他流动人员。
如何办理人事代理? 参加人事代理手续简便,随到随办。具体手续是:在职人员凭调动手续(由所在单位填写市内干部商调表,通过人事调配部门办理)或辞职手续(到市人才中心领取 辞职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盖章后交市人才中心办理,参加人事代理后连续计算工龄,保持原有的干部身份) 大中专毕业生凭毕业生分配部门开据的报到证;“五大”毕业生凭毕业证与我中心签定人事代理协议书。在我市应聘的外地人员,可由我中心调档,实行不含管理人 事关系和户粮关系的人事代理。各类用人单位凭营业执照或介绍信办理人事代理开户手续。终止人事代理关系的人员其人事关系档案由我中心按调转规定转移到新的 工作单位。包括全员人事代理和部分人事代理。
代理费用如何交纳? 根据省财政、物价部门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管理费。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纳金额按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哪些部门可办理人事代理业务? 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省人事厅《河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人事代理工作。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务)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不得从事人事代理工作。
山东省 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了推进人事代理工作的开展,规范人事代理行为,完善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社 会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具体 承办人事代理业务。 第三条人事代理的范围为本省境内无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其它自愿委托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自 愿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人事代理方式,可实行单位委托,也可实行个人委托。委托单位和个人应明确代理项目,可 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 第五条负责人事代理工作的人才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 有关人事事宜。 第 六条单位或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人才服务机构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属单位委托的,还须出具单位营业 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委托代理人员名单、聘用合同等材料;属个人委托的,还须出具身份证,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用、解聘、辞职、辞退 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人事代理实行合同制。经审查同意承办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要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 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人事代理合同的签订、变更、 终止或合同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人事代理的内容是: (一)提供人事政策咨询 和人才基本素质测评,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机构、人事改革方案; (二)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三)协助委托单位招聘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引进人才及其他聘用人员的接收流动手续及聘用合同鉴证, 协助办理人才流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四)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和资格考 评、晋升的申报,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五)负责代管人事档案人员的身份确认、工龄计算及档案工资调 整; (六)办理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人员的就业推荐工作; (七)代管党团组织关系; (八)代办社会保险; (九)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交办和用人单位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业务。 第 九条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个人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经人才服务机构审查合格,方可办理移交手续。人事档案 的转递一律由组织移交和领取,对个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服务机构不予办理。 第十条在人事代理期间,委托单位确定的聘(录) 用、引进的人员,均应通过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流动手续。其中属不迁移户口流动的,由人才服务机构直接办理;属迁户口调动的,由人才服务机构转报人事行政部门 批准后办理或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委托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委托单位须在十五日内书 面向人才服务机构备案。如需办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委托单位要定期向人才服务 机构通报人事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定期对聘用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考核,每年底形成书面考核材料送人才服务机构归档备 查。 见习期满的毕业生,委托单位要及时进行考核。经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由人才服务机构办 理转正定级手续。 第十三条在人事代理工作中,人才服务机构要正确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维护委托单位和人才的合法权益,并对委托 单位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 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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